驳复仇议

1、语文出版社教材研究中心.八年级(上)语文版语文书.北京:语文出版社,2001年:203-204

2、吴楚材,吴调侯.古文观止.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2000

3、吴楚材,吴调侯选编,崔钟雷主编.古文观止.哈尔滨:哈尔滨出版社,2012.3(2013.7重印):12-13

唐代柳宗元 驳复仇议

  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
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
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

臣窃独过之。

  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
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
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
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
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
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
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
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
  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
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
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
  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
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
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
  且其议曰:
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
是惑于礼也甚矣。
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
而曰
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

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
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
  《周礼》:
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
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
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

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
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
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

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
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
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
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
  请下臣议附于令。
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
谨议。

柳宗元 柳宗元(773年-819年),字子厚,唐代河东(今山西运城)人,杰出诗人、哲学家、儒学家乃至成就卓著的政治家,唐宋八大家之一。
著名作品有《永州八记》等六百多篇文章,经后人辑为三十卷,名为《柳河东集》。
因为他是河东人,人称柳河东,又因终于柳州刺史任上,又称柳柳州。
柳宗元与韩愈同为中唐古文运动的领导人物,并称“韩柳”。
在中国文化史上,其诗、文成就均极为杰出,可谓一时难分轩轾。
关闭
关闭
关闭